对市政协四届一次会议第275号提案的答复函
一、我国养犬管理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只有部分较大城市制定了关于限制养犬的法规、规章,如:广东省深圳市、浙江省杭州市等。省级立法的有山东省政府制定的《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但该《办法》制定于1989年,时间较早,执行情况并不理想,该省也未对该《办法》继续进行修订。我省西安市于1995年6月30日制定了《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因涉及行政许可内容,于2004年6月30日修改后,经西安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施行。从实践情况看,虽取得一定效果,但存在问题也比较多。
二、我市目前养犬管理现状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饲养犬只的数量也在快速增长,全市目前共有各类犬只约20多万只,且不包括流浪犬、无主犬等。去年,商州城区犬只伤人就达400多例,洛南还发生了两起狂犬伤人事件,病犬严重威胁着城乡居民的身心健康。我市规范养犬相关规定先后经历两次,第一次市政府于2010年出台了《商洛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商政发〔2010〕25号),明确规定了养犬相关政策,2013年根据现实需要,市政府修改规范原《暂行办法》,制定出台了《商洛市养犬管理办法》(商政发[2013]7号),《办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交易及相关管理活动进行了具体规范,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职责。目前,我市主要依据是《商洛市养犬管理办法》(商政发[2013]7号)管理养犬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结合工作职责,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并和市城管局联合在公园等地方设立警示牌,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对城区病犬进行了集中捕杀,短期内收到了一些成效,但从长远规范管理来看,现行管理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
三、我市规范管理养犬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规范管理缺乏法律依据。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市没有立法权,因此不能借鉴西安等大中省会城市制定《条例》,只能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但缺乏强制约束力。公安机关对饲养犬类管理的范围仅限于养犬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具体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二是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养犬管理工作繁重复杂,目前公安、城管、卫生、农业等部门均是单独开展工作,缺乏集中统一行动,没有形成整体合力,无法扭转当前现状。同时,各部门对规范养犬认识不足,保障不够,特别是规范管理所需人员、车辆、专用工具、犬只收留场所等配备不到位。三是责任不明、职责不清。由于缺乏法律法规支撑,职能部门间缺少统一管理,导致工作停滞不前。
四、目前我局工作开展情况
1、《商洛市养犬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第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在全市贯彻执行。《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18年4月30日废止。原《商洛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商政发〔2010〕25号)于2013年5月1日废止。
2、市政府已经建议市人大协调省人大常委会,请省人大研究通过条例,提供规范养犬管理法律依据。
3、市政府已经成立协调机构,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公安、城管、卫生、农业、工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一组织全市规范养犬管理工作。
4、各级公安机关将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商洛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做好规范核发养犬登记证;依法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牵头组织对狂犬、患病犬、流浪犬、无主犬的搜捕等工作。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5、商州分局积极配合“创卫”工作,全面开展规范养犬管理工作。按照创卫工作的要求,分局高度重视,专门研究制定流浪犬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成立了流浪犬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治安大队教导员带队,抽调10名民警联合城管局,以街道、居民小区、公园广场、人员密集场所等区域重点,不断加大巡查频率、巡查力度,对发现的流浪犬、患病犬坚决进行处置收容。截至目前,商州分局共出动警力150人次,出动车辆70辆次,抓捕、收容城区流浪犬146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