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第50号建议的答复函
韦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载客电动三轮车运营管理的建议》(第5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当前,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把电动三轮车纳入机动车的范畴,对电动三轮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要求电动三轮车上牌、买保险(因为非标电动三轮车没有在机动车注册登记目录,不能上牌),交警部门只能比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
为有效净化市区交通秩序,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交警支队印发了《全市低速电动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对电动三轮、四轮车运营管理进行规范。一是会同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行业协会,摸清全市低速电动车的保有量、合标低速电动车数量(已经登记挂牌车辆数量、未登记挂牌数量)、违规低速电动车数量等基础信息,为集中治理提供数据支撑;二是对于符合通用技术条件的三轮电动车,依法进行登记挂牌。对于不符合国标的在用电动三轮车,根据实际设立一定期限的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车辆淘汰报废,不得继续上道路行驶;三是严格进行路面查处,对三、四轮低速电动车逆行、闯红灯、乱停乱放、随意变道调头、无牌无证、非法载客上道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打击;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对电动车交通违法驾驶人进行曝光,使广大低速电动车用户了解非标电动车的违规性和危害性,不断增强市民交通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