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民反映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答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另有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5月21日 公治[2002]74号) 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如有以下情形,则不允许进行姓名变更:
(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
(2)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
(4)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
(5)变更后的姓名有违公序良俗或易引起重大误解的。
鉴于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的有关规定,应视具体实际情况依法受理,建议具体事项与市bt365体育手机客户端_365bet足球即时比分网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户政大队联系,联系电话:23948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