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信访人签字及意见
尊敬的汪亚平先生:
您好!我于2022年11月19日向贵局邮递《申请书》和《信访投诉、调查、确认申请书》各一份。2022年12月2日收到贵局的《受理告知书》和《送达回证》各一份。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贵局若以第三十四条为办理依据,其《受理告知书》中所述“将于2023年2月27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 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我没有收到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书。 综上,若在2023年1月27日前没有收到贵局相关告知信访人的延期理由,或办结的答复,其行政行为就违背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将以其行政不作为向商洛市人民政府、陕西省民政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法提起行政诉讼。特此汇报,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张宏军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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