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人入境,应持本人合法有效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
2.年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应当随身携带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
3.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并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
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或者其他住所住宿的,应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旅馆或本人、留宿人,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住宿登记。
5.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材料。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
6.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7.申请居留证件,应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8.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9.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10.在中国境内就业,需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并不得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
11.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12.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