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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网吧申请流程

        时点:2021-01-22 09:01:14   来源:商洛市bt365体育手机客户端_365bet足球即时比分网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    点击:

        办理网吧申请流程


        事项名称 办理网吧申请
        事项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 持有工商、文化等部门或单位相关核准文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
        办理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4、内部连接网络及电源拓扑图和室内平面图(需标明吧台位置、通道、机房和各区域计算机编号);
        5、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发给的同意筹建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联系电话 0914-2321929(市bt365体育手机客户端_365bet足球即时比分网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            0914-2325236(商州)
        0914-7660355(洛南)                   0914-6362676(商南)
        0914-3329425(丹凤)                   0914-5326662(镇安)
        0914-4321430(柞水)                   0914-8323757(山阳)
        办理地点 各县(区)bt365体育手机客户端_365bet足球即时比分网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夏季(7月-8月)8:00—12:00;15:00—18:00;其余:8:00—12:00;14:00—18:00;
        法定办理时限 五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收费


        陕西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公安机关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精神,结合陕西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发展、经营与管理现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其实施信息网络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联网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包括“网吧”提供的上网服务)。

        第三条 公安机关网安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其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等。

        第四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在向文化部门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前,应当向公安机关网安部门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防审核的,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信息网络安全的审核由县级公安机关网安部门负责,并做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信息安全及网络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网安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网络安全技术措施的建设和维护,并对县级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开展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考核。

        县级公安机关尚未设立专门的网安机构的,由市级公安机关网安部门直接审核。

        第六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单位,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时,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4、内部连接网络及电源拓扑图和室内平面图(需标明吧台位置、通道、机房和各区域计算机编号);

        5、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发给的同意筹建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七条 县级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和开展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工作,审核合格的,需落实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网安部门对审核合格,并按规定落实了网络安全技术措施的经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证》。

        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悬挂“陕西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证"。

        第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行政。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7日施行。

        下载:

        陕西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uploadfile/2017/0217/20170217085432740.doc
        陕西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年审变更登记表/uploadfile/2017/0217/2017021708545099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