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出台派出所出具证明“五个一律”规定
公安部日前制定出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五个一律”工作规定》,对首接负责制、限时办结、信息共享、责任倒查追究及不予出具证明的告知方式等作出细化和具体规定。
据了解,2016年8月,公安部联合12个部门对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专门出台意见,规定不再要求群众到派出所开具证明的事项,对需要派出所出具证明的事项予以规范。近期个别地方又出现群众开证明遇到困难的情况。对此,公安部出台派出所出具证明“五个一律”规定,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出具证明工作,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
一是一律实行首接负责制。群众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接待询问的首位民警为首接责任人,负责对办理事项进行全程盯办。对不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首接责任人要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二是一律实行限时办结。群众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符合出具条件且能够当场出具的,应当场出具证明;需要调查核实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当场出具证明的,应告知办结时限;对手续、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确需补正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对群众有特殊需要的,应“特事特办”,最大限度地缩短时限。
三是能够内部核查的,一律不再要求群众提供证明材料。推进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对已实现信息共享,不需提供证明材料的事项向社会公布。
四是超出职责范围的,一律出具书面告知书。群众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的证明,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派出所一律出具书面告知书并说明不予开具的理由,同时将相关情况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到派出所开具不合理证明的情况向该单位的主管部门作出反馈。
五是一律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开具证明过程中出现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的,要及时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