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11月10日起废止(政策解读)
11月7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签发第152号部长令,决定自2018年11月10日起废止《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1年6月6日第59号令发布。该办法规范了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以及年检制度等内容。2018年9月2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自2018年11月10日起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为此,公安部经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依法做出废止《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的决定。
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是公安部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之一。根据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部署,公安部自2012年先后在广东省、上海浦东新区等地开展了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试点工作。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充分释放市场活力,在总结改革试点工作基础上,公安部在全国实施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后,市场主体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即可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无需再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将通过市场竞争增强企业活力,为群众提供更好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全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继续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等行为予以及时查处,切实维护安全有序的出入境秩序,共同营造守法守信经营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