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处理扣留车辆《公告》
凡2018年12月30日以前被柞水交警大队各中队依法扣留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驾驶人、所有人及管理人请注意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