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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时点:2019-05-16 09:41:02   来源:商洛市bt365体育手机客户端_365bet足球即时比分网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    点击: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的,应当即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特大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涉及营运车辆的,同时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影响道路通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疏导交通。

        第六十条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令,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配合清理现场。事故车辆无法安全行驶的,由当事人或者交通警察联系清障车辆拖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清障车收费应当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当事人有权拒交。

        第六十一条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检测、检验、技术鉴定等收集证据的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第六十二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或者通过快速理赔方式处理。

        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交通事故案件,需要查阅、复制有关监控设施记录或者其他信息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为全部责任,无过错的为无责任;

        (二)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的,作用以及过错大的为主要责任,作用以及过错相当的为同等责任,作用以及过错小的为次要责任;

        (三)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有过错或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为无责任;

        (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其他方为无责任。

        第六十五条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不即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第六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学员在驾驶技能考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考试员承担事故责任。

        第六十七条机动车应当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其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当事人按照赔偿比例承担。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百分之百;

        (二)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

        (三)负同等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五十;

        (四)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五)无责任者不承担。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全部责任承担百分之百;

        (二)主要责任承担百分之九十;

        (三)同等责任承担百分之六十;

        (四)次要责任承担百分之四十;

        (五)在高速公路、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百分之五,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五千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百分之十,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第七十条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按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因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暂时无法确认的,赔偿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保管,待死亡人员身份确定后转交赔偿权利人。

        第七十一条发生交通事故,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肇事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