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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时点:2019-06-03 09:17:34   来源:商洛市bt365体育手机客户端_365bet足球即时比分网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    点击: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第七章执法监督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交通协管员的,其聘用人数、条件等事项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协商拟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聘用交通协管员应当通过考试公开向社会招聘。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同级财政保障。

        交通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制止交通违法行为、保护事故现场,参与交通管理,但是不得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其他执法权。

        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协管员的管理,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

        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执勤实行机动巡逻与定点执勤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事故多发、交通状况复杂等重点路段,应当重点巡逻或者定点执勤。

        第七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执法执勤。适用一般程序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调查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十七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有错误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认定。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听取单位和个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法方式有意见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第七十九条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和执法过程中,依法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因扣留车辆发生的保管费用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