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四)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是我们党建党以来关于政法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也是政法战线第一部党内法规,为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理解好、贯彻好《条例》是政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商洛公安微信公众号开设“政法工作条例”学习专栏,陆续对《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进行系列解读,敬请关注!今天小编就带你一起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四):《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之一党委政法委员会。
Q:什么是党委政法委员会?A: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主要职责任务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加强对政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调查研究,创新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政法工作的督查,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推动政法单位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等。
1949年
被称为政务院政治与法律委员会,负责指导政务院内的政法部门(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民委等)。
1954年
被称为国务院第一办公室,负责内部协调,不负责协调最高法与最高检;
后期被称为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一办公室主管政法工作。
1956年
被称为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负责办理中央交办工作,研究法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部门的分工制约等问题,不受理具体案件。
1958年
被称为中央政法领导小组,负责对大政方针和具体部署,政府机构及其党组有建议之权,但决定权在党中央直接隶属于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向它们做报告。
1978年
被称为中央政法小组,负责协助中央处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的一些政策方针问题;研究工作中带有方针、政策性的重要问题;协调四个部门的工作;审核四个部门报请中央批准或转发的文件;审核应由中央批准的死刑案件,并向中央提出处理意见;协调最高法与省、市、自治区和中央有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案件。
1980年
被称为中央政法委员会,负责指导并联系政法各部门的工作;研究处理全国政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中央提出建议;协助中央处理各地有关政法工作的请示报告;协调政法各部门工作,对政法各部门共同的有关全局的问题,根据中央的方针、政策、指示统一认识,统一部署,统一行动;调查研究贯彻执行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调查研究政法队伍的组织情况和思想情况;办理中央交办的其他工作。
1988年
被称为中央政法领导小组,一般不开政法工作会议,不发文件,组织与职能大为削弱。
1990年
被称为中央政法委员会至今。拥有五项职责:对政法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根据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总的部署,全局性部署一定时间内的政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探讨政法工作的改革、研究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极个别有重大影响的,政策性特别强的或者有重大争议的疑难案件,协调有关部门的意见,具体办案由各部门依法各司其职;办理党中央交办的其他事项。
1994年
被称为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中重新规定了七项职权,包括:研究和讨论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组织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研究、指导政法队伍建设和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
1995年
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的通知》(厅字[1995]28号文件)中明确政法委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职能方面增加了:组织、协调、指导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政法部门领导干部违法犯罪案件;指导下级政法委的工作。
2014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规定:“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进一步明确了党委政法委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