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11-19 09:02:09 作者:办公室 浏览量:163047
为加强涉密文件资料、图表、纸介质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制作涉密文件资料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标明文件资料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统一编排顺序号,严格进行登记。
二、制作涉密文件资料时应当在单位内部进行。单位内部不具备制作条件时,必须到保密部门定点的单位进行制作。严禁在个体打印部印制涉密文件资料。
三、传递涉密文件资料时,只能通过机要渠道传递或派专人取送,严禁托人捎带或通过普通邮政邮递,也不得通过普通传真机传输。未经领导批准,禁止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外出。
四、借阅使用涉密文件资料,应当经过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五、禁止复制绝密级文件资料。机密级、秘密级文件资料复制要经过领导批准,进行登记。复制件要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六、参加会议收到的涉密文件资料,返回单位时应及时交回单位管理,禁止私人留存涉密文件资料。
七、禁止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回家、探亲、旅游或进入公共场所。
八、机构调整、工作调动或离退休人员,必须办理涉密文件资料清退交接手续,不得自行处理;清退完毕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九、销毁涉密文件资料,必须进行登记,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送交市保密局销毁中心统一销毁。禁止个人、单位私自销毁;禁止作为废品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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