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7-16 09:39:16 来源:省审计厅 作者:信息科 浏览量:279636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审计局,韩城市审计局:
《各设区市(区)审计机关审计业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审计厅
2016年9月 日
各设区市(区)审计机关审计
业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基层审计机关的业务领导,做好对各设区市(区)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考核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应于省厅对各设区市审计局、杨凌示范区审计局、西咸新区审计局、韩城市审计局(以下简称各设区市(区))的考核。
第二条 考核工作在厅党组和省厅目标责任考核组领导下,由厅人事处牵头实施,各项考核工作由厅目标责任考核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
第三条 省厅重点对各设区市(区)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主要包括:审计任务完成情况;审计成果情况;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审计业务管理情况;廉洁从审情况。
第四条 审计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重点对省厅统一组织的行业、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 审计成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向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综合报告被本级党委、政府批转以及被本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情况;本级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结果被采用情况;审计工作被本级或本级以上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表彰、奖励情况;优秀审计项目和优秀综合报告获奖;抽调人等情况。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我省《实施办法》情况;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同步审计情况;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涉及了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政策情况、政府性债务、编制情况、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等情况;按《实施细则》规定制定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并及时上报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向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综合报告、市本级经济审计结果报告及有关情况;经济责任审计程序,审计质量情况;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业务培训,参加省厅举办的经济责任审计培训班等。
第七条 审计业务管理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整改报告通报情况;制度建设情况;金审工程和计算机审计开展情况;审计结果公告;审计信息以及审计统计等。
第八条 廉洁从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组执行审计廉政纪律情况以及对群众来信来函反映问题的查处等情况。
第九条 对设区市(区)审计机关年度审计业务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
(一)审计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分值44分。其中:按每年完成全省行业性、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数量平均分值得分(即:项目分值=44/项目数量)。按时完成并上报得该项目分值的25%,未按时上报审计结果的,根据情况扣该项得分的10%-25%;执行审计方案,审计报告中所反映的内容、事项等要素完整,得该项目分值的20%,少1处审计方案中确定的审计事项结果扣该项得分的10%;审计报告有深度、有分析、有问题,综合质量高,审计发现的问题被省厅汇总报告采纳的,得该项目分值的40%;审计报告没有反映出实质问题,审计结果平淡,根据情况扣该项得分的10%-20%;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可行,有针对性,得该项目分值的15%。
(二)审计成果情况考核分值18分。其中:综合报告被本级党委、政府批转以及被本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情况8分;本级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4分;审计结果被采用情况6分;向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实行加分制;审计工作被本级或本级以上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表彰、奖励情况,实行加分制;优秀审计项目和优秀综合报告获奖情况,实行加分制。经省厅同意抽调审计署、省厅工作,配合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机关办案,巡视组巡视,得到抽调单位表彰或表扬的,酌情加分。
(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考核分值8分。其中: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我省《实施办法》 2分;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同步审计1分;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涉及了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政策情况、政府性债务、编制情况、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等内容1分;按《实施细则》规定制定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并及时上报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分;按规定向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综合报告、市本级经济审计结果报告及有关情况1分;经济责任审计程序、审计质量情况1分;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业务培训,参加省厅举办的经济责任审计培训班1分。
(四)审计业务管理情况考核分值22分,其中: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反应问题整改情况报告通报工作2分;金审工程和计算机审计12分;审计结果公告4分;审计统计4分;审计信息、制度建设情况实行加分制。
(五)廉洁从审工作情况考核分值8分。其中:未及时上报反腐倡廉安排意见和工作总结的分别扣1分;对批转的举报信件不认真查处或不积极做工作的,一次扣1分;不认真完成交办事项的,一次扣1分;发生违反廉政规定问题的,视情予以扣分,情节较轻的扣1-3分,情节较重的扣4-8分;向机关党委每季度上报廉政信息宣传稿件1篇,每少一篇扣0.1分。廉洁从审考核实行扣分制。
第十条 考核工作在各设区市(区)审计局自查总结的基础上,由省厅有关处室进行考核打分。承担考核任务的有关处室平时应加强对各市(区)审计机关工作情况的日常检查,积累考核资料。在厅各有关处室提出考核意见后,由厅人事处审核并汇总,按得分多少排序。
(一)行业、专项审计项目综合报告质量由组织实施该项目的业务处提出考核意见;相关业务处应当在项目完成后及时提出考核意见,报厅人事处。
(二)优秀审计项目和优秀审计综合报告,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反应问题整改情况报告、通报,制度建设,向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审计结果公告由厅法规审理处提出考核意见。
(三)综合报告批转批示、本级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结果被采用情况、审计统计由厅派出发展统计审计处提出考核意见。
(四)审计工作被本级或本级以上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表彰、奖励情况由厅人事处提出考核意见。
(五)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我省《实施办法》,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涉及了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政策情况、政府性债务、编制情况、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等,制定并上报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上报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综合报告、市本级经济审计结果报告及有关情况,经济责任审计程序、审计质量,参加省厅举办的经济责任审计培训等情况由厅经济责任审计一处提出考核意见。
(六)金审工程和计算机审计由厅计算机技术信息中心提出考核意见。
(七)审计信息由厅办公室提出考核意见。
(八)廉洁从审情况由驻厅纪检组、厅机关党委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一条 在审计廉政纪律、审计质量等方面发生严重问题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排为末位。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工作在翌年的第一季度进行,每年第一季度末通报上年度考核结果。考核时间为上年度12月和当年度1-11月审计工作情况,考核资料报送时间为每年12月15日前。
第十三条 年度审计业务工作考核结果由厅目标责任考核组提出意见,报经厅党组会议审定后,同时抄送市委、市政府,进行书面通报。
第十四条 承担相关考核任务的处室在年度考核中,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结果,发挥好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
第十五条 设区市(区)审计局应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并针对年度审计业务工作考核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积极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各设区市(区)审计机关审计业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审发〔2013〕10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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