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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这个审计主业,是做好政府投资审计的首要任务。近年来审计署还下发了《关于印发2016年地方审计机关重点抓好的十项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特别是市县审计机关要规范投资审计行为,不得超越审计权限介入与审计无关的项目审批和管理环节,坚决杜绝‘以审代结(算)’和‘以审代补(偿)’的做法,杜绝未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简易程序’审计项目。”因此,审计机关不得再开展以下几种形式的审计:(1)不得开展招标控制价审计。(2)不得介入项目费用(项目建设的可研、环评、规划、勘察、设计、图纸审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服务费用的审计)审核。(3)不得开展隐蔽工程和设计变更审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