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详尽列举了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越级走访、拒选代表、不按程序上访的;在信访接待场所和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停放尸体,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等扰乱机关办公秩序和信访工作秩序的;在信访活动中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影响交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危险物质,采取放火、爆炸、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在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或国家明令禁止的区域上访的;通过网络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集体上访的;串联、胁迫、诱使他人上访的;以上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敲诈勒索谋取私利的等32种行为都属于违法犯罪信访行为。
《实施意见》列举了信访活动中有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违法停放尸体、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危险物质、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威胁人身安全、侵犯隐私、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敲诈勒索、诈骗等多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犯罪信访行为。《实施意见》同时列举了信访活动中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诬告陷害罪、故意损毁财物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多种适用刑事处罚的违法犯罪信访行为。
《实施意见》还界定了各级党委、信联办、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信访局、纪检监察和从事信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职责,明确了证据收集、打击处置的工作程序。《实施意见》对相关工作纪律和责任查究也作了清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