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安晚报 2015年7月14日2版
以反映问题、表达诉求为由,多次到政府、学校缠访闹访,并以上访相要挟,向接访干部索要费用,强拿硬要公私财物。近日,南郑县法院审理的一起以信访为名扰乱公共秩序的寻衅滋事罪案,经汉中市中院终审裁定,维持对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追缴其非法所得2.16万元的一审判决。据悉,这是我省法院首次对信访案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实刑判决。
据介绍,陈某某现年62岁,是汉中市南郑县忍水镇陈湾村村民。2010年11月,陈某某以其邻居廖某某建房影响其采光且未批先建为由,偕妻子带被褥到新集国土所采取堵门、抱腿、贴大字报、辱骂等方式扰乱单位工作秩序。陈某某还多次到南郑县国土局采取辱骂工作人员、留宿局领导办公室等方式,要求南郑县国土局赔偿其经济损失,致使该局无法正常工作。2011年6月初,陈某某进京上访,并以上访相要挟,向接访干部索要费用。
2012年7月,陈某某以忍水镇中心小学新建的幼儿园综合楼对其果园产生遮阴以及学校征地后水沟改建会影响其通行和果园收入为借口,多次阻拦学校施工、冲击课堂、推倒学校刚修好的围墙;2013年2月28日,陈某某到南郑县教体局采取抱腿、辱骂工作人员、留宿等方式扰乱该局办公秩序;2013年4月15日,陈某某带领妻子、儿子并雇用3名闲散人员强行进入学校施工现场阻挡施工;2013年8月16日,陈某某又带上被褥到南郑县教体局闹访4天。采访中,当地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陈某某长期缠访、闹访,给当地政府和学校造成了极大的工作压力,忍水镇中心小学被迫与陈某某签订了房、地征收协议,征用了对学校无任使用价值的房屋及土地。之后,陈某某又以学校修建教学楼时给其造成损失、被征用的院坝、水塘价格计算有误等为由,3次到北京非法上访,并向接访干部提出巨额赔偿要求。
南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追缴非法所得。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张红中 通讯员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