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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洛市医保局
发布日期:2020-12-16 1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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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用材料结算管理工作,近期,市医保局印发了《关于调整规范医用材料医保结算政策的通知》(商医保发〔2020〕72号)通知,对医用耗材医保支付价格进行了调整。
一是严格执行医保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目录内的医用材料费用,限价内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并按比例进行支付。
二是实行分类管理限价报销,对医用体内置放材料执行国内普及型的最高限价。采取最高限价的材料,限价内费用按实际价格纳入报销范围;超过最高限价的,按最高限价纳入报销范围。由患者按规定的比例先行支付后,其余部分按就医医院级别和分级诊疗的规定比例报销。患者自费部分和先行支付部分,不纳入职工医保大病二次报销、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范围。
三是本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