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商洛市医疗保障局 - 官方网站 !
发布日期:2022-08-22 15:01:48
8643
商医保发〔2022〕31号
商洛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商洛市税务局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局、税务局、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社区管理办事处,市直属机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更好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保权益,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陕医保发〔2021〕7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凡有我市户籍或持有我市居住证、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包括: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自谋(自由)职业者;法定劳动年龄段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人员,均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身份自愿参加职工医保,并执行我市职工医保参保相关规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参加职工医保。
二、缴费基数、比例及方法
(一)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以上年度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按照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互助基金,即9.6%的比例,承担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含基本医保8%、生育保险0.6%、大病互助基金1%;其中单位部分7.35%、个人部分2.25%);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通过只征收单位缴费部分7.6%(含基本医疗保险6%、生育保险0.6%、大病互助基金1%)的方式,只解决统筹金支付的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保障问题、不建立个人账户,减轻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负担,调动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积极性。
(三)参保缴费办法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按月、季、半年或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费用。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自缴费满3个月后的次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
(四)医保转移接续、脱保和续缴费规定
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中断缴费后3个月内,或者在其它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并在3个月内转移到我市的,由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补足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视为连续参保,不设等待期,正常享受我市职工医保待遇。
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由居民医保转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确保参保人待遇无缝衔接;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的,按首次参保对待。
(五)缴费年限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缴纳职工医保费符合我市职工医保规定的,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实际缴费年限为按规定实际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为1999年底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其在原统筹地区缴纳城镇职工医保费的年限,视为实际缴费年限。
三、医疗待遇
(一)参保人员自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次月起,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向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划入资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费,在待遇享受等待期后,可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在连续缴纳12个月的职工医保费后,方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不享受生育津贴。
(三)灵活就业人员调出我市的,个人账户余额划转到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退还给参保人;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由合法继承人继承,无合法继承人的,个人账户余额划入统筹基金。
四、管理及服务
(一)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是否参加职工医保,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不得以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并及时传递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信息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依据相关信息征收各项医疗保险费。
(二)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税务征缴机构,要全面建成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础数据库,健全医保与税务部门的参保登记和缴费信息数据交换共享机制,及时查询参保人缴费状态,联合税务部门完善参保缴费服务,避免重复参保缴费。支持未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通过缴费年限折算的办法,鼓励引导法定劳动年龄段已参加本统筹地区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转换参加职工医保,享受更高水平的医疗保障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原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按3年折1年的标准折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折算后交费年限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四)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税务征缴部门要探索适合灵活就业的医保经办服务模式,充分运用办税服务厅、银行网点、微信、支付宝、手机APP等多种方式缴费,确保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减少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优化经办流程,简化工作程序,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各项医保待遇。
(五)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税务征缴机构要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积极促进有意愿、有缴费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五、其他
本通知未及事宜,按照《商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
商洛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商洛市税务局
2022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通知(商医保发[2022]31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