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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2-21 09: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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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经办中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确保2023年度服务协议续签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商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医保发〔2021〕5号)、《商洛市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文本》等政策规定,现就我市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续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签约范围
(一)遵守基本医疗保障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认同《商洛市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文本》等全部条款,有续签意愿且2022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二)符合定点条件,新申请定点的医药机构(新增定点机构)。
二、签约时间
2022年12月20日至2023年1月31日
三、所需材料
(一)续签的定点医疗机构(含镇办卫生院)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2022年度考核结果(文件)。
(二)新增定点医疗机构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执业许可证明(中医诊所备案)、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不少于3个月的结算清单、月结汇总表;
4、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
5、信息系统相关资料;
6、纳入定点后使用医保基金的预测性分析。
(三)续签的定点零售药店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2022年度考核结果(文件)
(四)新增定点零售药店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不少于3个月的结算明细、月结汇总表;
4、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5、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
7、信息系统相关资料;
8、纳入定点后医用医保基金的预测性分析。
四、签约流程
(一)发布通知:市医保经办处发布通知,组织全市开展服务协议续签(签约)工作,各区县医保经办中心分别负责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二)准备资料:各定点医药机构认真阅读服务协议内容,按照机构类型及所承担的服务项目,自行下载双面打印服务协议文本,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按要求准备所需其他资料。下载路径:商洛市医疗保障局网站首页——医保动态栏目内下载(商洛市医保局官网——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栏目)。
(三)签订协议:各定点医药机构持填写完整的协议文本及相关资料到所在县区医保经办中心完成服务协议签订工作。协议文本一式两份,经办机构、医药机构各留存一份。医药机构需将签订的服务协议文本上传至国家医保编码动态维护平台。DIP付费试点机构还需另行签订服务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新增定点机构应严格按照资料受理、组织评估、备案、公示等程序完成。
(四)汇总统计:2023年1月31日前,区县医保经办中心汇总续签及新增机构名单,填写《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情况统计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签订情况统计表》,报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并报市级经办机构备案。
五、相关要求
(一)协议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签订时间要求。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到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续签服务协议,到期未签订的将停止医保结算业务,2023年1月31日前仍未补签服务协议的,视为自主解除服务协议,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做好后续工作。
(三)落实协议管理责任。各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约定,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效能;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强化管理责任,认真核验定点医药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现场评估,做好国家医保编码动态维护信息和医保系统信息与所提供资料信息一致。市经办处将组织对县区医药机构定点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附件:
1. 商洛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2. 商洛市点零售药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3. 商洛市普通门诊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4. 商洛市DIP付费补充协议
5. 商洛市定点医药机构备案申请表
6.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情况统计表
7.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签订情况统计表
商洛市医疗保险经办处
2022年12月19日
01商洛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的通知(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