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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1-12 12: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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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处(中心):
现将《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陕医保发〔202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新冠病毒感染住院及门急诊费用全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实施专项保障。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即2023年1月8日起),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除中央承担60%、省级承担20%外,市县(区)财政承担的20%补助费用,经医保部门审核后,按照患者参保地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负担。同时,将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陕医保发〔2023〕1号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报销政策执行。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二、加快治疗性院内制剂医保准入工作。市县区医保局相关职能科(股)室要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医保准入工作的指导意见》(陕医保发〔2022〕38号)规定的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用于新冠疫情防治的医疗机构院内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切实保障好群众就医用药。
三、推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首诊“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参保新冠感染患者在具备“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首诊医疗服务,执行线上线下一致的新冠门急诊报销政策。新冠相关政策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即我市普通门诊报销政策)执行。
四、市县区医保局负责信息化工作的职能科(股)室及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及所有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医疗机构,做好目录外药品比对筛选工作,切实做好药品标识和系统维护。
五、市县区医保局负责信息化工作的职能科(股)室、医保经办机构及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医疗机构,要加强信息化支撑,按照《新冠感染门诊报销政策配置操作手册》进行政策调整,及时进行接口改造、维护医保编码、配置维护政策,在医保信息平台做好测试验证,加强培训指导,提升服务质量,实现精准结算。
六、市县(区)卫健部门要负责组织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医疗机构,及时升级基卫HIS系统,确保社区卫生机构及村卫生室新配备药品、耗材和新开展的用于新冠治疗的诊疗项目及时获得国家医保编码。对于医保临时纳入的定点医疗机构,要指导及时做好贯标工作,确保实时精准结算。
七、市县(区)医保局相关职能科(股)室及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支付审核和医保基金监管,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加强对治疗新冠的医疗费用进行监测分析,如发现数据异常,要及时组织人员现场核查,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
八、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要积极扩大新冠收治医疗机构协议范围,与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开展医保结算。
各县区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报告。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陕医保发〔2023〕1号)
联系人:市医疗保障局 杜金洲 0914-2860029
市财政局 崔 艳 0914-2331209
市卫生健康委 林 文 0914-2313973
商洛市医疗保障局 商洛市财政局
商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