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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2-22 08: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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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根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非贫困户民政医疗救助比例的建议”收悉。现就所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医疗救助是国家和社会针对那些因为贫困而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实施专门的帮助和支持。根据有关规定,医疗救助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须为贫困人口;②须为伤病患者;③须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具体包括:(1)无劳动能力且既无法定扶养人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即"三无"人员;(2)因自然灾害导致伤病的农村灾民;(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有困难的城市贫民;(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伤病无业人员,60周岁以上的伤病无业老人和16周岁以下的伤病未成年人;(5)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及孤老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6)其他经各种救助仍有困难自负医疗费用的特困人员。
二、我省已统筹考虑了农村非贫困人口因病致贫问题。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31号)规定“因病致贫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5万元。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年度累计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后,按照以上标准扣除当年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和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已救助金额后给予救助。”商洛市严格落实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2019年1-6月份全市共报销因病致贫救助人次558人,救助金额55.42万元,减轻了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对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起到了一定作用。
三、后面,我们将认真吸收您的合理化建议,视市县财力情况,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适时调整政策,努力建成一个适应经济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分类纳入,分类救助的医疗救助制度体系,以提高非贫困户医疗保障水平。
热忱欢迎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市的医疗保障工作。在此,我们深表谢意!
联系人:赵 楠 电话:0914-286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