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有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受理、处理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协助处理与劳动人事争议有关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综合分析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副 院 长:罗刚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