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 首页 >通知公告

        商洛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2-12-14 来源:药品流通管理科

        打印 关闭

        全市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近期,伴随国家疫情防控措施优化调整,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药物作为新冠肺炎对症治疗用药,受到全社会广泛关注,成为近期消费热点。为进一步加强涉疫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和价格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告诫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严格落实防疫要求,严把质量关,确保产品质量。各经营企业要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执行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确保所经营药品医疗器械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去向合规。

        二、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价格秩序,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严禁捆绑销售药品医疗器械,严禁借疫情防控之机大幅提高药品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严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禁任何未取得经营资质的组织、企业和个人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三、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市场保障供应。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要预判疫情发展形势,及时调整生产计划,加强生产调度,保障市场供给,不得任意取消订单、随意更换商品。各经营企业要及时畅通购进渠道,加强宣传,消除恐慌,保障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市场供应,确保市场安全稳定。

        四、加强监督检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涉疫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及价格等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和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呼吁广大市民在购买药品医疗器械时,一定要选择在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购买,购买时留存好购买票据,不在未取得经营资质或无法提供经营主体信息的微信群、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购买药品医疗器械。

        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价格及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监督,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电话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14

        浏览次数:3945

        返回顶部

        网站地图 | 邮件登录 | RSS订阅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办 联系电话:0914-2993013 E-MAIL:2068242312@QQ.COM
        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江滨路西段市场监督大楼七楼 邮编:726000
        陕ICP备2020014246号-1 网站标识码:6110000030 陕公网安备 61100202000050号